【山东省疫情防控总则,山东省疫情防控条例】

作者: 南城 · 2026-06-08 · 留学资讯 · 阅读 6

习水县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总则

充分利用疫情直报网络开展传染病疫情监督 ,县疾控中心对上报的信息及时核实和分析后,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流行趋势的,要立即组织人员调查 ,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调查 ,同时要理顺辖区内信息来源渠道 。各乡镇按规定开展传染病疫情的主动监督(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的动物疫情监督、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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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 、5个以下乡镇(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 ,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

习水县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和预防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信息监测与报告机构:县卫生监督所:负责监测食物中毒事件的相关信息 ,包括中毒人数 、地点等关键数据 。县疾控中心:同样承担监测职责,并与县卫生监督所共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突发情况。

习水县的水旱灾害应对工作由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 ,即习水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包括县水利局 、气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20多个部门 ,每个部门都有特定的职责。

疫期是否适用时效中止?上海高院出台系列解答(一)

疫期原则上适用时效中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分析如下:疫期被认定为不可抗力: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 ,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 、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

疫情期间诉讼/上诉时效、期间可以中止或延长,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具体如下:诉讼时效中止 适用条件:根据上海高院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原则上可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 ,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可适用时效中止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仲裁时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顺延: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起诉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行为,可能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为确诊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且进入公共场所 ,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高院发布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答明确了八类涉疫刑事犯罪的定罪标准,包括隐瞒行程、哄抬物价 、造谣传谣、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既可能属于不可抗力,也可能属于情势变更 ,具体取决于疫情或防控措施对合同造成的具体影响 。若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等 ,影响合同履行本身,则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贰〗、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引发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责任需根据因果关系和合同条款综合判定,通常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叁〗 、地方高院的实践探索:浙江高院、广东高院在疫情相关案件中明确,若疫情导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可适用情势变更。这与《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一致,突破了“情势变更非由不可抗力引起”的限制 。

〖肆〗 、问题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因政府明确通知、春节假期延长及医学手段的局限性,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 。问题2: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需根据合同目的和履行情况判断。

〖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政府行为,社会公众行为 ,以及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12月30日由比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12月30日由比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 ,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围绕合同解释 、交易习惯认定、合同订立规则、预约合同处理及格式条款规范等核心问题作出细化规定,旨在统一裁判标准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7月2日由比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